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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的析与思

  • 文章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2-22
  •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拟就人工智能引发的损害设定责任规则,以便相关受害者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同日通过的《产品责任指令》修订版提案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则将配有人工智能的产品明确纳入其适用范围,以期完善数字时代和循环经济背景下的产品究责机制,故与《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互有呼应。

      《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并非是横空出世凯时平台备用网站。2020年2月出台的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设立了诸条政策选项,以促进人工智能在欧盟的运用,应对与该技术的某些用途相连之风险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使之在全面尊重欧盟公民的价值和权利之情形下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能在欧盟得到可靠的、可信赖的发展。

      2021年4月通过的欧盟《人工智能法》草案,建立了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AI系统”)所致损害的风险预防机制,以保护自然人的安全、健康及其享有的欧盟治下的基本权利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该指令与前述白皮书和法律草案的目标一脉相承凯时平台备用网站,旨在从欧盟层面协调各国不同的人工智能监管机制,减少AI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确保消费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心。

      如果说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将创立一个独一无二的“信心的生态系统”,那么这些立法和政策文件堪称建构信心之基石。

      《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引入了两项要素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以简化相关法律流程,帮助AI系统的受害者证明他们的责任主张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其一为“因果关联之推定”:如果一个相关过错被明确证明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并且该过错和人工智能效能之间产生因果关联有着合理的可能,那么受害者就无需详释损害是如何由过错引起。鉴于人工智能惯有的黑箱效应(复杂性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不透明性、不可预见性和部分自主性行为)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这一原则减轻了受害者在面对复杂人工智能产品时的举证责任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

      其二为“获取证据之权利”:当特殊的高风险AI系统疑似引起了损害,法院可应原告之请求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下令相关系统供应者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人工智能法》草案规定的系统使用者披露相关证据;受御于前述草案中系统供应者义务的任何制造者凯时平台备用网站、经销者、使用者、进口者等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也可被要求披露证据。另外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当向被告收集证据的适当尝试均告不果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原告亦可要求非被告的系统供应者或使用者提供证据。据此相关受害者得以获取相关高风险AI系统的信息,以辨识谁是可能的担责者,发现何为问题的缘由。

      可资阐明的是凯时平台备用网站,AI系统的定义由《人工智能法》草案所规定,并为《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所采用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它是指藉由诸如机器学习、专家系统、递归贝耶斯估算、统计等技术和方法发展的软件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为了实现一整套由人确定的既定目标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该类软件可以生成一些形式为内容凯时平台备用网站、预测、推荐或决定的结果/产出;它们影响与该软件互动的环境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该宽泛定义是否能如欧盟立法者所愿可经未来考验,尚需后续的实践检验。

      同样,“高风险AI系统”的定义也被前述提案和草案统一使用。若一个AI系统被认为具有此种属性,则说明它满足了两个累加的条件:其一,它被意图用作一件产品的安全组件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而该产品被欧盟19项协调性立法所规制,或是它本身即构成了这样一件产品;其二,将它纳为安全组件的该件产品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或是本身作为产品的它,在产品被首次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前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经过了第三方依照欧盟19项协调性立法的合规评估。

      此外,被用于8项特定领域的AI系统也被视为具备高风险,比如,生物识别、关键基建设施的管理和运作、教育和职业教育、就业和劳工管理、执法等领域。简言之,高风险AI系统代表的风险既非不能接受,也非有限或忽略不计,而是相关系统必须受到数项合规义务的规限;相关义务包括风险管理计划、合规认证和人类监督等。

      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法》草案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又互有侧重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前者为AI系统在欧盟的发展、行销与使用设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后者就非合约性的民事责任适用于AI系统引发的损害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要求。前者采用的是基于风险的办法,针对的是高风险AI系统,力求对相关系统或可引发的风险予以事先防范,后者采用的是基于过错的方法,针对的是所有的AI系统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力求对相关系统对受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予以事后补偿。二者均适用于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害。

      因为《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和《人工智能法》草案均是全球相关领域的首次立法尝试,所以相关法律的域外效力值得简析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实际上,前述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其适用于将AI系统在欧盟境内首次投放或投入服务凯时平台备用网站、但于第三国设立的供应者。当该境外供应者所供AI系统生成的结果/产出在欧盟境内被使用凯时平台备用网站,该法案同样对其适用。

      相较而言,前述提案对域外管辖并无明文规定。不过,基于法官有权命令特殊高风险AI系统的供应者提供相关证据,而此指令又采用了彼法案所规定的“供应者”的定义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即涵括了设立于欧盟境外的AI系统供应者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因此笔者认为,该指令的域外效力依然存在,只是以间接的方式适用而已。而这种欧盟藉由立法向全球输出其单边规管权力的所谓“布鲁塞尔效应”,无疑需要已向或拟向欧盟提供AI系统的我国出海企业未雨绸缪,以积极应对未来的各项合规挑战凯时平台备用网站。

      随着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的出炉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可以合理推断的是,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也会陆续跟进、甚至应接不暇。笔者注意到,作为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9月5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这一条例的诞生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凯时平台备用网站,是否也会引发其他省市在相关领域的地方性立法热潮,目前不得而知。而对于未来我国全国性人工智能立法而言,如何既能妥善协调届时各地既有的不同条例规定凯时平台备用网站,又能无缝接轨其时国际既存的不同法律规范,做到立法上的先进性、运用上的有效性,均值得深度的前瞻性思考。